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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人机将要实施适航

    2015-12-22 16:10:45
     
            近来民用无人机快速发展,在各个领域中被广泛的应用,无人机的优势渐渐地改变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空中交通安全隐患之一。因此为了规范化的管理无人机驾驶的安全性,2015年12月30日,民航局运输司组织制定的《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无人机行业中引起了巨大反响,更有甚者发起了联合签名要求暂停该办法的执行。从中反映出部分无人机企业对于管理规范的不理解,并且对适航的认识存在着诸多误区。使得越来越多的无人机相关人士关心适航,渴望对适航设定有较准确的了解。那什么适航呢?

            适航性(Airworthiness):对于航空器或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性”是指达到必要的要求,是的在需用限制内的飞行处于安全状态。
            在这已定义中,有三个要素值得注意:安全状态,达到必要的要求和许用限制。
            1、安全状态
    可认为安全状态的含义是与飞行于正常过程并圆满完成飞行相关的。“安全”的一种定义是指免于导致人员死亡、受伤害或疾病,设备或财产受损坏或损失,或对环境产生损坏的状况。
            2、达到必要的要求
            达到必要的要求至航空器或其任何部件都是根据经研究和已测试的判据设计并制造的,是的能够飞行在签署的安全状态下。
    规章的目的是要通过小厨或减轻可能导致死亡、伤害或损坏的条件,来提升安全性。
            谁简历规章呢?是由各国政府指派的世行管理当局来完成的,并可通过适航标准的发行而获得,包含了一系列设计要求:从结构强度到飞行要求(飞行品质和性能),设计应用是否良好的判据,系统、疲劳和颤振,必要的试验,飞行和维修手册内容等。针对不同类型的的航空器,有不同的标准,因为对于滑翔机、特大型喷气式飞机或直升机使用相同的规则显然是不可能的。这些标准的重要特性是它们随着时间推进而演变。一般来说,标准是不能先于寒宫技术的进步,通常是跟随技术或者伴随技术而发展的。“封闭的”标准将阻碍航空的发展。因此,规则必须不断适应航空技术的进步。而且,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至少限制事故发生的影响。这一过程可以被看做是“事故考虑”,但最好的是把它看作“经验”。标准的不断变化(一般是为了增加一些新的或不同的标准)使得符合规则的设计越来越昂贵,但这是为提高飞行安全性所应付出的代价。
            3、许用限制
            航空器的设计用于飞行于一定的“飞行包线”的,通常主要取决于飞行速度和结构载荷因子。此外,在不同的运行类型中,航空器具有不同的最大重量;还须建立白天飞行规则,夜间飞行、仪表飞行、处于结冰/非结冰等的运行条件。如果超出这些条件和限制,可能会造成事故的发生。超重起飞、按非特技飞行载荷设计的飞机用于进行特技飞行、在结冰条件下飞行而没有适当的保护,超出飞行速度限制等就是一些超出允许限制之外飞行的重要例子。驾驶员可以根据飞行手册,通过显示在驾驶舱中的标记和标牌,当然也可以通过培训来掌握这些限制因素。
            民航局运输司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中,“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取得适航证”。一直以来适航都是有人机的专利,而现在无人机要适航才能驾驶。那么要怎么取得“适航证”,取证难不难呢?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只要符合要求,取证将不是一件难事。航空事业是需要已非常严谨的态度来对待,都要以最高标准来要求自己,塑造一个安全、成熟、完善的航空生态圈,太过于商业性的行为只会拉低行业的标准,造成恶性循环。
            无人机伤人、因“黑飞”被处罚的新闻时有发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试行是为了规范化无人机管理的安全性,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行业内部分对管理规范不了解,才会对其视于洪水猛兽、逢管必反。无人机发展不仅仅需要民航局和AOPA有效地监管,企业与个人也需要肩负重任。
            无人机管理体系已经初现作用,民航局和各部门协会将会不断完善航空领域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规格的审定标准、以及推动科技不断进步和探索,逐步实现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构建一个完善、成熟的航空管理标准。但是营造一个持续健康发展的航空氛围,还需要广大市民和企业大力合作与支持!